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征收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这对于减少征地拆迁的纠纷有重要作用。还有就是,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明确写入法律中。
二、被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因为拆迁方的逼签行为而被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因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样具备合同的属性,所以它受到《民法典》的调整和影响。起诉主张撤销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重要救济途径。涉及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问题,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是否重要的依据。
三、物权复原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这里的“恢复原状”是如果房屋遭到强制拆除时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维权,诉讼过程中,“恢复原状”的使用有其客观条件,即房屋是否有被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比如房屋在强拆中彻底灭失,则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被拆迁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但被拆迁人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可以主张行政赔偿。
以上是民法典中关于征收拆迁方面的规定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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