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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取得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1-11-23

  导语: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都想知道,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之后,开发商是否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证书,是否有权开工进行建设?一些被征收人通过网上搜索并自学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那么这样真的可行吗?

  案例:

  A女士的耕地被政府征收后挂牌出让,B公司通过网上挂牌出让竞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A女士想知道B公司后续是否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于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B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自然资源部门向A女士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通过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规定: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结束语: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答复亦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通过上述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可知,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办理。

  本案中,A女士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持查询申请书、身份证证明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而不可以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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