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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你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合不合法?看这一篇就够了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21-06-03

  如果房屋涉及到征收,相关部门会作出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同意该方案的被征收人会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约,相关部门会对被征收人作出一份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关于这份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我们如何来判断呢?

  基本案情:王某在云南省某市拥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套,因某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王某认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过低,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对王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征收人的房屋虽登记为仓储,但是已被评估机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且征收人已经确认,补偿决定中却未涉及停产停业损失,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四个方面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如果你跟王某一样,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然后收到了一份征收补偿决定,别慌。这是很正常的一个法律流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这也就意味着,对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主体有权对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你需要判断,这份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00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判断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需要从依据、主体、程序和实体四个方面是否合法来进行判断。

  第一,依据是否合法。

  这是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2019)最高法行申3506号的裁判要旨,合法的征收补偿方案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等,但是征收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下,可以根据当地发展情况等适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应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程序是否合法。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需要进行评估,这就涉及到评估机构的选定等问题,《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第四,实体是否合法。

  补偿决定的实体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其中就涉及到补偿方式的问题,《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在上述案例中,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因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仅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作为其中一个违法点被二审法院判令撤销。此外还涉及到补偿数额是否合理等。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何你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还可以选择法律救济途径。《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您家遇到了上述情况,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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