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的李先生最近可有点恼火:家里的房子被暴力拆迁,报警时警察却说这是政府的征收行为我们管不了。李先生百般要求公安机关履职,公安机关整个过程就一句“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我们还属于政府领导呢!”面对暴力拆迁,果真如警察说的一样,他们没有职责、没有权力吗?他们是真管不了还是假管不了呢?
【基本案情:政府行为管不了?】
2018年10月11日上午,区征收局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带领200人左右进入李先生家中。由于当时李先生并不在家,拆迁人员将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非法拘禁到附近的宾馆。拆迁队伍浩浩荡荡,对整个村子进行了交通管制(后来得知参与此次强拆的有消防、交警、纪委、信访、卫生、城管、镇政府等十几个单位),方圆几百米之内不能有人靠近。在将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采取非法强制措施后,拆迁人员对家中的物品进行了搬离,对其二层楼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包括两层楼房及其附属的两间砖瓦房顷刻间化为瓦砾。
拆迁现场,李先生多次要求公安局履行职责出警相助,但是公安局只有一句话: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李先生不明白了,违法的征收行为公安机关也不能管吗?
强拆
【法律分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公安局辩称的政府行为显然是不明确的,存在着概念混淆。政府行为从分类上来讲可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的行政法律行为(简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单方职权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简单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外行使的,不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行政侵权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镇政府、区征收局没有法定的强制征地主体资格更没有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主体资格(李先生已经就此问题另案起诉)。也就是说该强拆行为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职责界限,已经不能单独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而应当属于镇政府、区征收局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换一个角度考虑,如果镇政府现在组织人员实施抢劫银行的行为,公安局究竟有没有权力管辖呢?答案显然是明确的。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面对政府组织的暴力拆迁行为,公安机关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以行政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为由进行搪塞。而事实上,我们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区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对于行政法律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职责的范围,公安机关当然没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但是对于行政事实行为,公安机关理所应当进行管辖。而不能以政府行为管不了为由进行推脱,否则即涉嫌行政不作为。
尽管如此,当被征收人遭遇违法强拆行为时,改及时报警的还是要及时报警。及时确定强拆行为人,让警察履行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就进一步提起维权程序,通过司法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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