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面对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赋予了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负责机关都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需要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若是由于复议机关的疏忽遗漏了复议请求,那么申请人该如何救济呢?
【基本案情:复议决定遗漏请求事项,怎么办?】
李女士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的房屋所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在此居住生活多年。后政府将其房屋所在地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区指挥部针对乡政府提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作出了批复,乡政府据此对李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李女士针对该批复向复议机关市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提出撤销该批复以及其附带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两条复议请求。很快,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下来了,但复议决定书中只针对李女士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这一请求进行了查明,并予以维持。李女士没想到复议机关不仅没维护其利益,反而遗漏主要的复议请求。那么李女士能不能就此重新申请行政复议呢?接下来,在明律师梁红丽为你分析其中蕴藏的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复议漏项诉讼救济】
首先,我们需明确乡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和区指挥部对该方案的批复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方案的合法性并不必然导致区指挥部批复行为是合法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拟定征收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职权,市县级政府有权力对此批准,而区指挥部作为区政府的内设机构,并无批复方案的职能。
其次,重新申请复议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即该情形是否属于“重复复议”?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重复起诉”的情形,当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包含时,就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理论,虽然方案合法与否和批复行为合法与否并无关联,但是法律规定诉讼请求相同即属“重复起诉”,那么本案中李女士若是重新申请复议,就涉嫌“重复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此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最后关于遗漏复议请求的救济,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若在行政诉讼中,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类比行政诉讼法规定,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应当撤销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查明,但由于复议程序原则上书面审,法院一般在审理中会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被遗漏的复议请求也会被一并审查。相比之下,该方法最为直接有效,因此,实践中多采用此方式进行救济。
在明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政府张贴公告的文件及法律文书,一定要重视其中内容,很多专业法律问题隐藏其中,被征收人稍不留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而对于法律文书的书写也应严谨客观,轻易别使用诉权,成熟的律师会帮助当事人在合适的契机提起合适的程序,这要求律师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办案经验,过硬的专业能力。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维权事半功倍。被征收人盲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专业指导,极易导致诉权用尽,从而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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