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胜诉:征收补偿安置迟到,履职申请显神威!

  • 作者:于易生
  • 来源: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2-19

导读:“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文从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例出发,简述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具体诉讼策略,以期为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补偿安置不作为”提供救济助力。

基本案情:旧城改造不能只改造不补偿

“旧城改造工程”是地方人民政府提升居民住房、生活水平,根本改善旧城区、老城市的劳动环境、服务环境、商业环境、休憩环境的有效举措,可谓是一项民生工程。然而,此类“旧城改造工程”必须,也必然引导商业地产的进入,利用商业房地产资本来实现旧城区、老城市的全面翻新,让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共赢,这就使“旧城改造工程”又披上了商业开发的外衣。因此,以旧城改造项目名义对居民的房屋实施征收,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商业地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对被征收人的审慎履职义务与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居住在山东省青岛市下辖平度市的孙先生一家人8年来遭遇的一切,与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旧城改造项目对照,有着令人难以启齿的不和谐。2010年,平度市南关村被纳入了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区域,由于征收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孙先生迟迟未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6月,孙先生一家的房子被一伙身份不明人士偷拆。之后,青岛某置业公司于同年10月在孙先生房屋废墟所在的土地上开始动工修建居民楼。自己的房子被不法偷拆,土地又被地产公司强占,为了讨回公道,孙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纪召兵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纪召兵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平度市人民政府展开行政诉讼程序,经过了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后发回重审,再审判决最终确认市政府颁发给青岛某置业公司的房地产产权证违法。但是,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虽然已被生效判决昭然天下,孙先生却迟迟没有获得应有的补偿安置。为了帮助孙先生彻底解决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纪召兵律师团队决定提起新一轮的行政诉讼——诉请市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中院胜诉:补偿职责不能推给村集体

手握确认房地产产权证违法的判决书,纪召兵律师团队的肖卫红律师对本案的胜诉成竹在胸。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孙先生的房屋虽然已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归国有,但市政府未对孙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已经能够充分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法行为。

结合事实与证据,肖卫红律师采取了双管齐下的诉讼技巧,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两点主要诉求:

(一)确认被告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有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精神,确认违法判决将能够有力促进补偿安置问题的解决;

(二)责令被告市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仅仅确认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还不足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诉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孙先生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关键所在。

针对以上两点诉讼请求,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答辩意见,均被肖卫红律师一一予以反驳:

(一)针对被告提出的孙先生起诉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征收方为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而不是被告辩称的征收系村集体内部组织实施。被告与孙先生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孙先生作为被征收人的起诉主体当然适格,市政府作为征收方当然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针对被告提出的孙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虽然法院确认被告颁发房屋产权证违法的判决生效于2014年,而孙先生提起履职诉讼的时间为2018年。但本案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盖因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是政府应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告不主动履职的行为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免除;

(三)针对被告提出的村委会已经针对孙先生的房屋做好了补偿款预留,因此被告不构成补偿安置不作为的答辩意见,在确认房屋产权证违法的生效判决中已明确载明“被告未对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最终,市政府未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法院同时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孙先生的补偿安置职责,数年的维权行动终于拨云见日,孙先生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安置补偿也是指日可待。

法律分析:4大要点教你怎么诉!

本案是要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生动例证。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前段:“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在明律师在本案中的诉讼策略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现实效果的。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效果划分,可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而以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又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而在诉请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既包括授益性行政行为,也包括负担性行政行为;既包括依职权行政行为,也包括依申请行政行为。本案中,孙先生要求平度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即属于授益性依职权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是行政主体应主动履行,不以被征收人申请为触发条件,为被征收人设定权利和权益(特指获得征收补偿款、安置住房以及其他相关补贴等财产性权利)的行政行为。在明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诉请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时,应对以下内容加以明确和关注:

其一,明确适格原告。原告对行政行为具有诉的利益,是原告适格的基本条件。具体到诉请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原告应明确房屋与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对被征收的房屋与土地具有合法的物上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其二,明确适格被告:被告应是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行政机关。被征收人应对具体的征收部门加以明确,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推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通常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依法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

其三,注意起诉期限问题。针对依职权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并不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依职权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职。不履行依职权行政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违法状态,这种持续性的违法状态当然不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

其四,先行申请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是行政主体应主动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征收人可直接提起诉讼,不必先向政府申请要求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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