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房屋】怪事儿!棚户区改造房屋遭直接强拆竟提不起诉讼来?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19-02-19

导读:诉区政府和街道办强拆违法竟因“被告不适格”而遭驳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如此裁定正确吗?本文,在明律师王家才律师为大家以案说法,浅析征地拆迁维权诉讼中的这样一个细节但很重要的问题。

【基本案情:棚户区改造直接被拆,竟提不起诉来?】

山西某市李先生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但在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亦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先生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李先生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区政府不是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李先生对拆除行为不服,应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律师分析:开了庭不宜再裁定驳回起诉】

在明律师认为,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案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诉权保护的原则。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也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立案阶段的审查内容。如果已经立案受理,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在其发现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时,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非裁定驳回起诉。需注意的是,即使是移送管辖,一般也应当在一审开庭前作出。如已开庭审理,再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则明显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空转,增加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负担,积压争议。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且已经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就不宜再行裁定移送管辖。其次,即使经过审理确定当事人起诉区政府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之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一审管辖权,可以对本案审理,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原告对区政府的起诉,并对适格被告作出实体判决,而不应当全案驳回起诉。

通过此案,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一个专业、复杂、充满变数的维权方式,其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困难可谓是一个接着一个,按下葫芦起来瓢,往往没有一帆风顺的事情。越是这样,就越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广大被征收人的足够信心与耐心,才能在最终赢得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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