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等二人是浙江省杭州市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有合法房屋。2019年6月,张先生二人先后收到滨江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张先生二人的附房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
次日,滨江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就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不仅拆除了两位当事人的附房还连同主房也一并拆除了。
张先生二人的房屋是经过村委会、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城建规划部等部门的审批后建造的,属于合法建筑。何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张先生二人的附房部分为违法建筑,为何强拆的时候连主房都一并拆除了?
张先生二人对于房屋被强制拆除充满不解与疑惑,也想要维护自己对于房屋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聂荣、陈丽芳律师为其代理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介入后经过调查和分析,发现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及实体均有不合法之处,于是建议两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街道办事处、滨江区行政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某街道办事处提出两位当事人的附房为违法建筑,拆除并无不妥;而拆除两位当事人主房的原因是,当事人的主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有《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为了公众安全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合理合法。
在明律师提出,首先,行政行为需要遵守法定程序进行,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其次,危房鉴定也有其相应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并不是被鉴定为危房就可以随意拆除。《房屋鉴定报告》需要有资质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并且还要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而案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未履行该程序,因此该《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街道办事处以此为由强制拆除原告主房的行为于法无据。
经过庭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聂荣、陈丽芳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1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两位当事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经过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努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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