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只要征收补偿谈不拢,就以解危排险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个别不法征收方总是以此类不当行为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看在明律师梁红丽如何应对此类违法强拆,协助委托人赢得胜诉,挽回损失。
【一纸危房通告来临,委托人房屋随即被强拆】
委托人王女士等五人家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2007年,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过低,所以委托人迟迟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由于该拆迁项目存在手续欠缺,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这个项目一拆就是十多年。一直到2019年初,开发商急于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才再次与王女士等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但是,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已经成为了沈阳市的黄金地段,拆迁方的补偿安置标准却并没有太大的提升,其给予委托人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所以委托人还是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
2019年1月16日,委托人收到了沈河区房产局等单位联合作出的《危房通告》,被告知其所居住房屋已经处于危险状态,要求包括委托人在内的所有住户7日内自行撤离。
2019年3月21日上午,十几名政府工作人员未出示任何工作证件、未经履行法定程序就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强拆发生时,委托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求助,但属地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委托人,此次强拆是沈河区政府指示的,派出所无权阻止。委托人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被拆成一片废墟,而委托人也因此无家可归。
【律师分析发现诸多违法点,依法指导委托人起诉】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听过详细案情后向委托人解释道,无论是此次强拆依据的《危房通告》还是其后的强拆行为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首先,强拆所依据的《危房通告》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涉案行政机关对危险房屋的认定不符合事实情况。
该房屋是建成时间不久的新房,主体结构坚固,并无危房的风险。此外,无论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还是作出危房认定的主体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需要以书面形式出具催告书,规定履行的期限和方式。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然而,区政府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
最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施行双轨制。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主体仅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部门、海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们政府。
此案中,虽然作出强拆指示的是区政府,但是真正实施强拆的是沈河区征收办,其明显缺乏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即使是具有一定行政强制职权的区政府,也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而不可任意妄为强拆房屋。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委托人赢得胜诉】
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委托人王女士等五人分别将作出《危房通告》的五个部门和实施强拆行为的沈河区政府起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王女士等五人收到了两级法院的两份胜诉判决。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同时,该《规定》第6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但是,本案中被告房产局委托的鉴定机构却不能向法院提供该鉴定机构具有危房鉴定资质的证据。此外,该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中也并不包含危房鉴定的职能。
因此,被告房产局委托该鉴定机构作出的危房鉴定结论以及依据该结论作出的《危房通告》均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沈河区人民政府系以危险房屋的认定作为事实要件作出了责令拆除的决定。
经审查,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以及第1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为修理,或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
本案中,原告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被告不具备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依据,其行为不符合拆迁中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同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故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确认违法。
在接连收到两个胜诉判决后,委托人王女士对接下来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决纠纷充满了信心。梁红丽律师表示,我们不会止步于这两个胜诉判决。接下来,我们将依据胜诉判决指导委托人做好行政赔偿申请,为委托人挽回其在强拆中受到的损失。最终,使委托人拿到合理的预期补偿条件才是律师工作的终极目标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