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往往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启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场官司。然而,有些征收方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起诉这样的房屋征收公告吗?征收方只作出公告的行为,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今天,在明律师就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征收房屋不作决定只发公告,这能行?】
张先生等人的房屋都位于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所示的征收范围内。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显示:“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县城老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时限为六个月,即从2017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4月9日结束”。
张先生等人因补偿标准过低而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张先生等人将县政府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先生等人认为,县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公告”没有履行法定的征收决定作出程序,没有入户调查登记,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故其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
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律师分析:涉案公告具有征收决定属性,可依法起诉】
一、被诉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中,县政府在2016年12月组织实施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了涉案房屋征收公告,对规划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时限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在征收方未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仅有房屋征收公告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认为该公告具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属性。
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涉案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
二、涉案征收项目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案中,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是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后才进行民意调查等风险评估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
县政府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房屋征收公告中也没有依法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征收方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征求过公众意见,公告中是否载明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都是审视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性的着眼点、发力点,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由此发现征收公告背后的违法之处。
如果征收方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违反了法定征收程序,那么该房屋征收公告就应当被依法撤销。
最后,在明律师想说的是,政府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仅仅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的情况较为少见。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视情起诉房屋征收公告,上述案例判决就为我们提供了判例支持。进一步讲,被征收人可以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等程序中寻找违法点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让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房屋征收公告违法的诉求变得切实可行。征收拆迁领域问题复杂多变,必要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是更为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