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除案例: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后强拆房屋,仅仅确认强拆违法就行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0-25
导读:获取了胜诉判决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判决中对“经审理查明”事实的表述将会对被征收人接下来的权利救济产生直接的影响。本文,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为大家示范如何深入解读胜诉判决中的“关键”,为其后的依法救济铺平道路。
 
【胜诉: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湖南省永州市某县的王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2019年3月,该县某指挥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这处房屋强行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某指挥部是县政府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其作出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县政府承担。为此,李顺华律师团队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永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
 
【深究:案件事实认定不可错误】
 
对于判决结果,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其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
 
该案中县政府提供的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等文书均未依法送达,王先生是在起诉后收到县政府的答辩状及证据时才获悉了上述文书,而此时房屋已被拆除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县政府提交的《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等材料都没有依据上述规定送达给王先生。县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均显示是直接送达,也就是直接送达给了王先生或者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
 
但是在“收件人签章”处却显示“拒签”,并没有王先生或家属的签字。即使按照拒签后的留置送达,县政府也未注明拒收理由,也未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留置送达程序的合法性,无法证明确实向王先生送达了有关材料。
 
事实上,王先生并未收到限期腾地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履行催告书等文书,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径行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王先生的救济权利,也制造和扩大了纠纷。
 
王先生本可通过积极行使救济权利促成纠纷的合理、及时解决,但县政府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行为剥夺了王先生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作出被诉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不仅仅在于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文书县政府均已“送达给王先生”系对本案事实的错误认定,其判决结果虽然正确,但认定事实错误,为此,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提起了上诉,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此外,针对强拆案审理过程中县政府提供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李顺华律师团队也及时指导王先生提起了诉讼。律师认为,县政府主张王先生拒收相关文书,但也未依法留置送达,故相关文书应当视为没有送达。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征地预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等法定程序。
 
但本案中县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征地经过了公告、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调查登记等法定程序。
 
县政府虽然有权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但该决定中对王先生所腾出土地的位置、面积以及补偿金额均未载明,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了评估,现责令腾出土地,属依据不足。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认为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王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其土地已经腾出,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
 
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对于法院判决不仅仅要看判决结果,更要关注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因为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证明,特别是部分涉及法律后果的重大事实,当事人更要审慎对待。但征地拆迁涉及法律问题十分繁杂,当事人不能自己把握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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