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韶关市邝先生诉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粤0203行初336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网络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