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王运磊律师代理的张某被控诉犯聚众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罪一案,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罪并判处刑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鲁08刑终4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网络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