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突发输入性单位聚集疫情,单位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28

导读:据北京市官方通报,近日某事业单位突发一起输入性单位聚集疫情,外地返京的保洁人员孙某某在已经持续多日咳嗽的情况下带病上班,并曾在单位隔离期间密切接触另一同事,结果导致其密切接触者中共确诊10例。

那么,在单位聚集疫情案件中,涉案单位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罗列如下:

其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1条规定,单位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单位触犯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此,在复工复产后,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其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对室内封闭空间内的人员健康状况严密排查,否则将可能承担从民事责任到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一系列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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