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报告给出的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怎么办?
答: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系从政府提供的名录中选出,并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评估工作。故其评估结果一般而言都会在征收方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不会过分、明显地偏高。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其一,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对存在错误的向在现场进行解释说明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时提出,评估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修正;
其二,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其三,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四,经专家鉴定后仍对评估结果不满的,通过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途径解决。
最后,若被征收人自始即对评估不信任,可考虑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并作出评估报告,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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