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盼8年,190多份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无效了?安置该谁管!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20-01-10

导读:据微信公众号“南阳监督”2019年11月2日《南阳刘庄朱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存在乱象村民期盼早日水落石出》一文,2011年启动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某街道两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陷入“罗生门”:经8年等待已经建成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却住不进去。原因是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9年8月作出《公告》,认定当年签订的193份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及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属无效。那么,涉案被征收人究竟该怎么办?当年签下的协议,征收办单方面说不算数就不算数了吗?

【争议焦点:对证件不全房屋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微信公众号发文所描述的情况,2019年8月《公告》作出后,村民通过信访渠道得到的答复是,此番认定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与当年部分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直接相关。

简言之,上级政府认为涉案项目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不该补的补了”的问题,水分极大,可能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违背补偿安置之公平原则。

那么,被征收房屋“证件不齐全”,甚至当初在征收调查登记环节“都没按证来”,是否会导致涉案协议无效呢?

答案远没有那么绝对。我们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的规定来做说明: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据此可知,调查登记环节如何操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有证的部分,原则上是按证载面积去认定,但不排除出现“房证不统一”的现象。那么此时,实际测量的数据显然是更有说服力的。

而对于原本就无证的部分,则依法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

而在本案中,“是由区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入户丈量,经被征收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四方在勘验单上签字,以此作为结算凭证算账的”。

故此,仅因涉案房屋的实地测量未按证载面积计算为由而直接公告所签协议无效,是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证件不全的房屋绝不能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划上等号,这点必须要明确强调。

【争议解决之道:3种思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显然,当前是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公告否定了之前所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效性,那么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193份协议存在被依法确认无效的事实条件。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没有义务自行举证证明协议的“合法性”。

而针对目前的情况,在明律师认为被征收人可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思路来寻求法律救济,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安置早日落实:

其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办公室所作的《公告》。因这份《公告》直接规定了牵涉被征收人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内容,令被征收人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应依法具有可诉性。

其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8年过去了,涉案被征收人仍处于在外过渡的状态,意味着征收方并未履行其征收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被征收人有提起这一诉讼的选择权利。

其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义务。征收办单方面发布《公告》宣布所签协议无效是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此时,被征收人可考虑直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尽快按约定好的交付安置房。

当然,具体如何依法提起程序实施救济,需要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意见。仅凭目前文章中所描述的情况做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本案目前的情况是对当地政府公信力的重大考验,是对其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严正拷问。签好的补偿安置协议说不算就不算了,却又拿不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证据来,群众的利益又该如何去救济、保护呢?在明律师将持续关注本案及其所涉的法律问题,为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补偿权益作出我们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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