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房屋强制拆除胜诉案例:征收中惊现“督促解危”,你的房屋应当被督促吗?

  • 作者:姜卫星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13
导读:在征收领域,时常出现个别不法征收方在补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时将被征收房屋鉴定为危房的情况。以“解危排险”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遇到这样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应对呢?本文,在明律师的一起胜诉案件,将为你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房屋拆迁遭遇“督促解危”?】
 
委托人许女士的房屋位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某街道上,该房屋是许女士和钱先生合伙出资购买的。2017年1月,许女士房屋所在街道开始实施拆迁,但是同一街道上房屋拆迁补偿金相差太多,显失公平,所以许女士欲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经多方考察,许女士找到了久负盛名的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指导委托人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委托人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区政府答复为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7年12月11日,住建局、办事处共同向许女士作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其中载明,许女士、钱先生所有的房屋经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D级。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督促许女士于2017年12月16日之前按照鉴定报告的意见,立即停止使用,搬离腾空,拆除危险房屋,落实该房屋的解危工作,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逾期不实施房屋解危的,将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明律师张琨认为,上述住建局、办事处共同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严重违法,立即指导当事人将住建局、办事处起诉至法院。
 
【庭审纪实:鉴定报告竟存在这一重大问题】
 
庭审中,被告区住建局答辩称:被告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内容合法。
 
被告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及2017年12月6日作出了三份《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1》结论为衢州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住宅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安全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住宅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作拆除处理。
 
《鉴定报告2》结论为衢州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住宅(2)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衢州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2)住宅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作拆除处理。
 
《鉴定报告3》结论为衢州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3)一、二、三号辅房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衢州市许女士、钱先生(共有)(3)一、二、三号辅房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作拆除处理。
 
许女士所有的案涉房屋经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被告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联合办事处督促原告立即停止使用,办理腾空,拆除危险房屋,落实房屋的解危工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因此,被告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被告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程序合法。
 
2017年12月7日,被告收到《鉴定报告》,以直接送达方式在许女士住处将其交予许女士,许女士签收了《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书送达回证》。
 
从办理程序看,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向许女士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
 
被告办事处则指出其协助、配合衢江区住建局向许女士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和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协助衢江区住建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明律师张琨则认为:住建局、办事处共同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严重违法。
 
首先,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第三款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本案中,住建局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安全性作出鉴定。住建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鉴定报告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条例的规定,该份鉴定报告的不具有合法性。住建局据此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张琨的上述观点,撤销了住建局、街道办于2017年12月11日向许女士作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在此,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未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先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这种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刻意规避补偿程序的变相逼迁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遇到上述情况,大家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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