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仅凭一纸限期改正通知就将当事人的养猪场建筑夷为平地?在拆违行动蓬勃开展的背景下,由此引发的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物权的事情又该如何收场?本文,来看在明律师李顺华、韩海祥在湖北省赢得的一起胜诉……
【案情简介:限期改正后竟直接拆迁】
曾先生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某镇某村经营一家养猪场。自2013年以来,曾先生的上述养猪场被纳入了政府拆迁范围。在此之前并未有任何政府部门对养猪场的合法性提出过质疑。因拆迁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曾先生一直未能就补偿事宜与拆迁方达成一致。
2018年6月25日,镇政府突然针对曾先生作出《限期改正通知》称,你于2006年在高新区某村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改正。曾先生认为这是镇政府逼迫他搬迁的手段,并没有进行所谓的“改正”。
2018年6月29日,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对曾先生的养猪场实施了强制拆除。
对于镇政府如此野蛮暴力的做法,曾先生虽然气愤,但又不知该如何是好,他只想讨回一个公道,得到合理的补偿。后经他人介绍,曾先生决定将拆迁补偿纠纷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两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代理。
【律师解析:实体程序均违法得很彻底】
在明律师介入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发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保障曾先生的合法权利。其下达该《限期改正通知》是明显的逼迁手段。而仅凭一纸《限期改正通知》即对曾先生的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更是明显违法。
于是,两位代理律师指导曾先生就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维护曾先生的合法权益!
该案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一再强调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但其提交的证据却不能证明其在作出上述《限期改正通知》之后履行了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及依法公告等程序。
不出意料,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9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曾先生养猪场的厂房、猪舍、附属物的行为违法,这为曾先生接下来的维权打下了基础,做好了铺垫。
【律师说法:以拆违代拆迁不能没完没了】
在征地拆迁案件实践中,以“拆违”代替拆迁是征收方惯用的手段、常见的套路。其原因在于通过“拆违”一是可以对被拆迁人形成心理震慑,加快拆迁进度,二是降低其拆迁成本。
但需要特别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即便是有关政府部门“拆违”,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任性妄为,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即便是拆除违建,也需要经过多个法定程序:立案审批,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需要等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才能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最终才是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连最核心的限期拆除决定都未作出就直接以限期改正通知为依据实施拆迁,显然跳过了太多步骤,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属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北京
拆迁律师杨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整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对案涉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