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来自贵州省贵阳市下辖清镇市百花社区某村的被征收人周先生,在多番寻找和比较下,委托了在明律师事务所身经百战的梁红丽律师团队来处理其征收补偿纠纷。梁红丽律师团队通过分析案情、制定办案策略,在取得了一次不利的裁定结果的条件下,反转剧情,指导当事人提出了关键性诉讼,成功维护了周先生的切身权益。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案件背景:起诉后才见到的房屋征收决定?】
周先生的房屋是一栋位于街角的二层小楼,一层已经出租,二层自用,经营着一家小饭馆。由于房屋的地理位置好,饭馆的生意红火。除此之外,周先生一家并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2018年初,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但因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周先生并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其始终未在居住区域见到过清镇市人民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决定》等内容。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得先提起了其他行政纠纷的诉讼。
2018年7月2日,周先生与清镇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纠纷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周先生于同年11月5日到贵阳中院领取清镇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公开材料,却发现了始终未在居住区域见过的由清镇市人民政府张贴的《房屋征收决定》。
梁红丽律师团队通过仔细研究这份房屋征收决定后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
其一,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告,但其并未按法定程序公告,故该行为违法。
其二,就本次房屋征收而言,关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清镇市人民政府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也未确定产权置换房屋的明确地点。
对此,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帮助下周先生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诉讼。2019年7月23日,周先生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行初9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清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而周先生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另外,从周先生提交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其房屋位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专业律师力挽狂澜,争得重审机会】
周先生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梁红丽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周先生的房屋不属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一,周先生曾于2018年5月23日向清镇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交了自己的房屋位置图。
清镇市人民政府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位置图向周先生公开了于2018年6月15日向其作出的《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两份材料。
由此,完全可以证明周先生的房屋确实位于清镇市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
第二,清镇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答辩材料里出现了《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关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的通告》这一文件。文件中显示征收的具体范围见项目红线图,但却并未附上项目红线图。
并且,仔细翻阅清镇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材料也未看到任何关于周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的确切证明材料。
因此,一审法院仅凭清镇市人民政府一句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表态就认定周先生的房屋不属于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实属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在周先生收到的《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中明确写有周先生是“清镇市石关片区棚改项目”的被征收人,并且周先生收到的《评估结果复核申请回复》也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仅以周先生的房屋位于集体所有土地上来认定其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在周先生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不久,就收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在明律师最后想要指出的是,确定房屋、土地位于某一具体征收项目的范围内是被征收人获取补偿安置,主张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但这一举证义务显然应由征收方通过公开项目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专业性材料予以落实,而不应要求老百姓自证自己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何况,本案中有人上门评估竟无人认可周先生是涉案项目的被征收人,这显然令人啼笑皆非。面对如此复杂的乱局,被征收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步骤,为获取满意的补偿安置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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