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市强拆维权案例:养殖场遭“环保强拆”生猪被压死,获取补偿还有希望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20-02-03

导读:持续多时的猪肉价格暴涨绝对是有原因的,其中值得我们反思的很多……

【基本案情:过不去环保关的养猪场】

李刚(化名)等人在广东省汕尾市某镇分别经营专业化养殖场。为经营所需,李刚等人耗费巨资建设了猪舍及附属物,购置了专业养殖设备,购买了仔猪、种猪,多年来养殖场经济效益可观。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初传来消息,当地政府将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为由关停李刚等人的养殖场。期间,也未有人与李刚等人协商补偿事宜。

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李刚等人同意也未对其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当事人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及附属物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内的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殆尽。

其中部分养殖场内饲养的生猪由于没有及时转移,直接被重压致死。上述强制拆除行为给众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到底谁该为生猪的死负责?】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介入后,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制定了完备的办案方案。由于涉案养殖场已经被强制拆除,所以,首要工作就是应当起诉强拆行为。

因此,律师针对养殖场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行为,以城区政府、镇政府、执法局、畜牧局、水利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诉讼。

之所以一口气以城区政府、镇政府、执法局、畜牧局、水利局为被告,一方面,是因为上述5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在强拆养殖场现场指挥了强拆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养殖场拆迁当日由新闻报道此次强拆事件,并明确指出上述五个单位组织、实施了强拆养殖场的行为。后法院经审理,认定仅有镇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其次,律师考虑到众当事人的养殖场根本未获得任何补偿,故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起诉城区政府对其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履行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应当以提出申请为前提。律师则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给畜禽养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是其应当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责,也是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应有之义,遂提起了上诉。

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实施强制拆除养殖场行为的主体是镇政府,那么履行补偿职责的主体也应当是镇政府。

最后,在诉城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案中,考虑到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在针对该案提起上诉的过程中,律师也指导当事人向区政府递交了补偿申请。

城区政府作出答复称需要等二审法院生效判决才能给予答复。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结果后,律师继续指导当事人向城区政府递交继续处理补偿事宜的申请。

在这样一起复杂的“联合执法”强拆案件中,只要当事人牢牢锁住其中一个行政主体,就能实现其依法获取赔偿的目标。这也注定了本案的代理工作可谓是不同凡响。

【历经坎坷,终将柳暗花明:获得满意补偿】

因诉城区政府、镇政府、执法局等5被告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仅有镇政府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

遂律师指导当事人再次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之诉。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围绕众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系合法建筑且未被纳入禁养区,镇政府强制拆除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发言。

由于当地政府以环保名义强拆委托人养殖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委托人也在李顺华、韩海祥两位律师专业的指导下开展有条不紊的救济工作。

如此一来,负责关停项目的镇政府终于积极主动联系了众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委托人获得了相当满意的补偿。

李顺华律师团队最后想提示广大养殖户的是,2019年以来密集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已经彻底扭转了生猪养殖领域“阴霾漫天”的糟糕局面,老百姓又能踏踏实实地养猪了,且还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诸多鼓励和优惠政策。我们衷心希望类似于本案的乱象能够早日趋于终结,养殖户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坚决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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