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镇政府一声令下,所有房屋不能再继续使用。一纸封条让村民只能望房长叹,却无可奈何。看本案中,在明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被腾退人的正当权益……
【基本案情:从天而降的封条】
宋先生是大兴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土地用途为养殖。宋先生在该承包地上建造800余平方米房屋用以生产经营。由于养殖业被政府叫停,宋先生将该房屋出租。2016年12月29日,某村民委员会发出了《通知书》,称为配合集体经济经营性综合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方案落地,推动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地区整体环境,对我村非住宅进行拆迁腾退工作。该村委会同时要求包括宋先生在内的村民尽快与村委会签署补偿合同。由于补偿金额过低,宋先生拒绝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合同。
2017年6月29日,某镇安全科在宋先生的房门上张贴了一张封条。宋先生很是愤怒,想着直接把封条撕毁,但是仔细一想,觉得不合适。于是宋先生就去找村委会、镇里沟通,但是,最终的结果均是被告知涉案房屋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已经被查封了。无奈之下,张先生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
【办案经过:封条怎能随便贴!】
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仔细研究分析了张先生的案件,通过审查证据认定:虽然腾退行为的主体是村委会,但是,张贴封条的行为是镇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所实施,因此,本案的责任主体应该是镇政府。在明律师认为,如此张贴封条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是违法的,且该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没有告知相对人相应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明确了案件思路后,两位律师迅速完成了起诉状的书写,并指导张先生到法院办理了立案事宜,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张贴封条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在庭审中答辩称: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仅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无法证明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原告并非实际经营者,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原告承包的土地仅仅可以用于养殖业,故原告客观上无法成为行政行为相对人。
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指出:
一、张先生属于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土地上房屋系因养殖需要所建,因政府叫停该区域内养殖业,张先生不能因该叫停行为就丧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涉案的封条张贴在张先生所建的房屋上,该行为对张先生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故张先生与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强制执行权作为可能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权力,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严格限制。本案中,某镇政府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其作出在张先生建造房屋上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属行政违法。
最终法院认定:某镇政府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张贴封条的行为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故确认某镇政府以张贴封条方式阻止张先生使用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对于行政机关张贴的封条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一撕了之。置之不理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放任,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一撕了之只能发泄一时的怒火,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倡依法治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要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而就本案而言,“贴封条”本身事实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新型的“逼签”行为——通过张贴封条让涉案房屋无法继续使用,从而迫使被拆迁人尽早签订补偿协议。从这个角度上讲,被拆迁人也不能对这样的肆意行政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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