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徽蚌埠的王先生是一名盆景发烧友,自从1991年迷上盆景,他便开始投入大量金钱和精力。退休后,王先生更是把所有精力都倾注在盆景上,下血本买下一块地建了苗圃场,被朋友们成为“树痴”。
王先生的盆景多次在各种展会、评比中获奖,他也渐渐有了名气,不少人出高价向他购买盆景。但是,2010年底,王先生的苗圃场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地政府坚持按照经济林木对王先生的盆景进行补偿,双方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11年12月,拆迁指挥部在没有对王先生进行补偿、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先生的102株盆景挖开并拖走。
盆景不同于一般树木,其价值体现在树的形态、作品整体意境及工匠的心血上。盆景被粗暴对待,其价值已经不复存在。王先生多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从此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2015年4月底,在维权路上屡屡碰壁的王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李顺华和谢瑞青。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他开始“过关打怪”。
被征收人王先生与拆迁方县政府主要有两大分歧:诉讼是否超期,盆景是否应按经济林木赔偿。
1.诉讼是否超期?
王先生的信访材料中,有一份蚌埠市信访局2014年11月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提到强拆是县政府组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的。据此,两位代理律师决定以县政府为被告,以2014年11月作为原告知晓具体强拆行为的时间,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强拆当时,原告王先生就知道是拆迁指挥部实施的,在此后的信访材料中,王先生也明确控告拆迁指挥部强拆违法,由此认为王先生2015年5月4日的起诉已经超出了法定两年的起诉期限。
一审法院以超期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二审中,王先生的律师指出,虽然强拆时王先生知道是拆迁指挥部所为,但一直不知道拆迁指挥部是什么机构组建的,也没有得到任何解释。王先生无法知道强拆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才会耽误了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的情况不属于王先生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所以,从强拆行为发生之日到蚌埠市信访局明确告知组建机关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诉讼期限应该从2014年11月起算,原告王先生的起诉没有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
二审法院采纳了王先生代理律师的意见,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最终,王先生胜诉,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被告未上诉。
2.盆景是否应按经济林木赔偿?
拿到胜诉判决的王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县政府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理由是盆景已经移植,王先生并未受到损失。
王先生再次提起诉讼。
此次,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盆景的数量和价值两个方面。
数量方面:
被告县政府认为,已提交盆景移植后的公证书,证明挖走的盆景只有81株。
原告王先生认为,他提交的多个信访机构的答复意见已经明确认定被移植的盆景是102株,而县政府提交的公证书是移植后数日才作出的,不仅不能证明移植时的准确数目,反而可以证明县政府已经将他的部分盆景遗失。
价值方面:
县政府认为,其在移植后已经委托园林局进行了评估,认定移植后的盆景价值是10万,并且已经委托园林局养护工人进行维护,不存在损失。
王先生认为,盆景的价值更多在于其外观形态,需要极其专业的人士来打理,园林养护工人并非盆景专业人士,无法进行有效的看管养护。而且,王先生此前自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其中72株盆景进行了评估,认为它们的价值已经达到150多万元。结合被告出示的评估报告可见,因被告养护不当,王先生的盆景价值仅剩10万,到起诉时已经几乎毫无价值。此外,被告也未提交强行搬离前所作的评估材料,无法证明搬离时盆景的具体价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王先生方面指出,本案中,县政府违法强拆导致王先生未能对全部盆景进行证据保全,也未能委托评估公司对全部盆景进行评估,因此,本案中对盆景棵数及价值的总体举证责任应当由县政府承担。而且,王先生已经就盆景的数目及部分盆景的价值进行了初步举证,即使他的举证不能成立,也不能免除县政府的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被移植盆景的准确数目、不能证明盆景被移植后的养护情况及价值、不能证明是否存在毁损,并采纳了王先生方面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判令被告赔偿王先生近两百万元的损失。
至此,王先生数年维权终获赔偿。
面临拆迁的你,要向王先生学习什么?
如果你面临和王先生类似的情况,一定要向王先生学习,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是个复杂而专业的领域,涉及甚广,面临拆迁时最好尽早联系律师,并根据律师的指导做好针对拆迁补偿、强拆等情况的准备,以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并尽量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针对拆迁中的特殊物品价值问题,律师建议,最好在征收启动时自行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作为日后与拆迁方协商补偿或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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