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近期,各种以“新农村建设”“整村改造”等名义启动的拆迁项目较为多见,也成为农民们热议的话题。这类拆迁项目究竟与通常所说的征收拆迁有何区别?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浅析在“新农村建设”中那些不同寻常的操作方式及其所带来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拆迁不涉及土地征收
大家都知道,2020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严格设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标准和要求。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土地征收项目数量将会受到控制。
而“新农村建设”“整村改造”等拆迁项目则不涉及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这一过程,而是突出在农村地区“拆旧建新”,统一规划布局,进行村容村貌治理。
换言之,这类拆迁行为不受《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规定的限制,其在程序上和审批权限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而这就给农民朋友的依法权利救济带来了全新的课题。
请大家记住,凡是在名字里带“改造”的拆迁项目,一般都特别突出一个步骤——征询意见。最典型的就是在过去10多年里纵横大江南北的城镇棚户区改造。
新农村建设领域的旧村改造项目也不例外。改不改,村民说了算,不能强制推动,不搞一刀切。政策上自然是鼓励村民参与改造,且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政策扶持。但是否参与,要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正当的村民自治程序决定,改造意愿强烈的村可以排在前面优先落实改造。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立的原则,由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是落实村民自治的法定操作模式。
其第24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
仅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会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每个村都会有村民代表。
而“村民会议”这一操作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其能够保障绝大多数村民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其所作出的决议也最具有说服力。
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农村地区却出现了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是村民代表“听通知”去村委会,分别在“同意改造、拆迁”的材料上签字。这种“化整为零”的征询意见途径显然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也难以真正代表村民的意愿。
对于普通村民而言,在拆迁中“跟着走”并不是什么困难事,但关键在于补偿标准给得合不合理。
对于征收拆迁项目而言,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是延续十几年的法定权利救济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最终定稿前,农民是有充分的话语权的。
然而很遗憾,在新农村建设类的改造拆迁中,补偿标准很多都是直接公告、通知,也没法提意见,开听证会。
农民面对的就是一个0或者1的抉择:要么见到通知尽快配合签约,还能领取一笔数额不多的奖励金;要么拒绝签约,损失奖励金的同时更要面对接下来的一系列压力。
在这类拆迁中,因其需要拆除的只是村民的住宅房屋,故其补偿也仅针对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没有“地钱”的补偿。
而在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单纯的“房屋价值补偿”在每平方米500到1000元之间不等,很难比这再高。而拆迁后用于集中安置的社区形式楼房的建造成本价可能就不只这个数。
补偿低,需要自己花钱购买安置房,这成为了许多村民对新农村建设拆迁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旧村改造类项目突出村民自愿参与,那么有自愿的就自然有不自愿的。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同意改造率达到了95%,余下那5%的人的权益仍应当得到保障。
事实上,村委会、村集体是缺乏合法地将这一小部分人的房屋拆除的途径的。无证的自建房可以请乡镇政府来认定违建,但若村民的房屋确实合法,强制拆除则几乎无路可走。
基于这一复杂背景,很多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长期完不成任务便成了令人恼火的事情。各种各样的促签花招就此应运而生。
这些方法、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只有想不到而没有做不到”。从态度较为强硬的入户谈话、直接进行言语威胁,到不让未签约农户的孩子上学、大人上班,村委会似乎有一千种办法让所有人都自愿同意搬迁。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面对新农村建设性质拆迁的诸多特殊性,农村村民一定要能够及时识别并妥善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牵涉“村民自治”的相关诉讼在进行时需要相当专业的代理技巧,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有时更要“切换自如”,这些都不是普通村民能够随便操作的。执迷于自己能提意见、能要求听证,拿着《土地管理法》找村委会讲理并非明智之举,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起法律程序才是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