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逾十年,安置房却还未开工?只能继续等待下去吗?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6-19

导读:据江西当地媒体报道,2010年,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为城市道路建设,有100多户居民的老房子被拆迁了。可是十年时间过去了,安置房小区还没有开工建设。当地“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称系因拟建设安置房地块拆迁未完成所致,“周转金(应为‘过渡安置费’)都付了1000万了”。这样的情形在征收拆迁领域并不鲜见,许多年纪稍大的被征收人甚至到死也没能住进补偿协议上承诺的安置房。那么,面对这种窘境,被征收人究竟该怎么办呢?是否只能这样一味等待下去,继续领取过渡安置费在外周转或者租房居住呢? 

【要领一:签约前谨慎做好调查了解】

在明律师认为,为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被征收人首先要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多留个心眼,对涉案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地块的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

一般而言,若被征收人选择的是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回迁安置,通过期房安置是大概率事件。那么被征收人就要做好在外过渡、周转甚至延期交付安置房的心理准备。

毕竟,拆迁“清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早些年启动的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10年没拆干净的大有人在,这势必会影响已签约被征收人搬回新居的步伐。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外迁安置,那么安置现房是完全可能实现的。此时,被征收人可在可供选择的两三处安置房源中选择能基本上实现“拎包入住”的现房,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人等房”的情况发生。

换言之,如果在签约前经调查了解,外迁的安置房所在地块仍处于待拆迁状态,被征收人就要谨慎选择这处房源。否则,外迁所面临的风险和回迁几乎没有区别。

在确实没有好的选择的情况下,货币补偿或者领取“购房券”未必不是好的选择。起码它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补偿“兑现”,成为握在手中的真金白银或者能够入住的安置房。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拆迁清零”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钉子户”,而在于征收方是否严格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设置的严格程序,征收方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被征收人不服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案件也不至于被拖延长达10年之久。

【要领二:即使赶上了“入住难”,也有补救措施】

面对类似的安置房“入住难”困局,被征收人也不一定只能消极等待,事实上许多地方性规定中为大家提供了另外的选择和补救措施。

我们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来做说明,其第23条对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下的“交房期限”是这样规定的: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也就是说,通常而言只要你所选择的安置房源系10层以上的楼房,那么过渡期限最长就是搬迁之月起的36个月,也就是3年。

而一旦逾期交付安置房,《条例》规定了如下补救措施,甚至是重新选择的可能性:

1.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4. 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怎么样?补救措施是不是还比较全面细致呢?事实上,即使被征收人并非浙江省的当事人,不直接适用上述《条例》规定的内容也没关系,因为这里面的原理是相通的。

简言之,房屋征收部门逾期交付安置房时,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以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基于征收方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主张改选货币补偿,或者另行选择其他位置的现房安置房。

若征收方对我们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被征收人也完全不必一味等待、抱怨,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要求其履行协议或者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通过诉讼搭建起的协商沟通平台,当事人的诉求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更换后安置房源的户型、朝向、层高、面积等情况很可能与签约时选中的安置房存在一定的差别。

如果更换后的安置房源面积普遍偏大,那么被征收人就可能面临需要多补差价的情况,这也是此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所要积极面对的新的选择。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房屋征收部门违约的情形下,及时主张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配合签约搬迁所获得的权利十分必要。此时,法律将会坚定地站在被征收人这一边,通过各种人性化的规定和举措保障被征收人尽早入住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安置房。消极等待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可能给自己和家人留下终生的遗憾,及时行动对处于相对弱势境地的被征收人而言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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