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不断蔓延,各地政府均采取了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但何时能解除管控措施仍无法确定。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各地法院也结合实际情况,下发了疫情期间诉讼提示和公告。在此背景下,广大被征收人该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呢?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能否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作用而直接延长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为大家带来权威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疫情属于《合同法》领域的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日前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 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全部免除责任”,更不意味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领域内起诉期限这一“不变期间”能够因此而延长。
故此,广大被征收人切勿在疫情期间忽视复议、诉讼的期限,盲目在家中等待、耽搁,这将可能导致你的起诉权逾期灭失。
【“民告官”诉讼期限究竟能否依法延长?】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类似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期限,当事人将丧失起诉权,这一点是与民事诉讼存在本质区别的。
若因疫情的影响,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甚至有超越起诉期限的,能否将此期间排除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那么,本次疫情能否属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不可抗力呢?
根据一些法院关于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在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故,当事人想要以疫情为由,将这段时间扣除延长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当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
2.当事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
3.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请求需要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形下,便无法适用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而一旦无法适用该规定,起诉期限又届满的的话,当事人将丧失实体诉权。
而且请注意,上述分析是基于民事诉讼领域的“诉讼时效”这一概念进行的,能否推及到行政诉讼领域的起诉期限,仍不十分明确。
鉴于此次疫情来势汹汹,且不知何时才能结束。之前开始的征收行为的起诉期限仍在计算中,故当事人在此段时间内绝不能放松,而应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
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要注意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材料”字样。其他各地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关于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服务的其他事项,被征收人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切勿擅自行动自作主张,也不要一味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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