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权利
1、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市县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国有土地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知情权利
1、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障自己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村集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特别是针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应当专项公开。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利
国务院590号令: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拆迁人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权利
在征拆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面临威胁遭受损失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五、申请查处权利
未经批准征收,非法占用土地的,被拆迁人有权申请查处违法占地。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进行项目建设的,被拆迁人有权申请查处违法建设。
六、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
1、在征拆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对省级政府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许可证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有权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复议审理期限:60日,最多可以延长30日。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被拆迁人有权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拆迁人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有权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并提起附带性审查。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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