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拆迁法律问题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之所以被征收人不愿签订补偿协议,多是因为觉得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无法满足以后的生产生活需要,若是签了协议,基本上等于“一朝回到解放前”。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意,这里确定评估的时间节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若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而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而标准确立的原则之一是以被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
虽说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协议,需要被征收人认可协议的内容签字后方可成立。在征收补偿方面,政府不能压榨老百姓,老百姓也不可随意漫天要价。
在完成被征收的道路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很重要。其中在不懂的时候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帮助维权是最高效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