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定要有土地承包证么?

  • 作者:陈小夏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02-19

导读:自己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忽然之间划到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之中。面对征收,2018年5月王小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梁红丽律师根据王小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向征地批复作出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但被告知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不属于权利人,复议申请也就不会被受理。那么,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呢?没有土地承包证,遇征收就不能主张相关权利吗?

【基本案情:忽然到来的复议补正通知】

王小甲作为大树村村民,从2001年开始分8次承包了共计600余亩土地,其中300多亩是以本村村民身份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获得的。在王小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所承包、租赁的土地被纳入了该镇的风景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梁红丽律师依据王小甲拥有300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针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6月,王小甲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处寄来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补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理颇为牵强:若你是征地批复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小甲将补正信息告知梁律师之后,梁律师认为省政府的补正通知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等法律规定中,以保证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前提。

那么,省政府提出的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不能证明王小甲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一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是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发给承包方的一个权属证明,如果政府部门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人并不当然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个观点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得到了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再次通过物权法相关的规定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特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方法。从民法的角度分析,一般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登记(或权属证书)作为物权变动的起点,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以及地役权的设立都属于不需要登记就可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例外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需登记或是颁证,主要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现实状况: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历史遗留存量过多,不能短时间内解决;另一方面是我国农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强,农民办证积极性不高。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同样对法律风险进行了防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从法律制度上,对未经登记(颁证)行为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规避。

回到本案中,由于在复议申请时王小甲就已经提交了当初的土地承包协议,在查证了大量的法律之后,梁红丽律师直接使用上述理由回复了复议机关,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该理由并受理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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