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常理,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若要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有三条路可走: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征;三是针对纳入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实施行政强拆。然而在明律师聂荣代理的一起重庆市璧山区的案件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则是真真的“三不像”,哪个都不挨着……那么,这样的一份行政决定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
【基本案情:不明所以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委托人李祖荣的房屋及土地因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而面临征收拆迁,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未来的基本居住生活,委托人暂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璧国土房管执〔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委托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
【庭审实况:行政决定作出程序漏洞百出】
针对此文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果断指导委托人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而解除被征收房屋可能遭强拆的危机。
庭审中,聂荣律师结合被告国土局出示的证据,重点从涉案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层面进行了突破,揭示了其漏洞百出的程序违法点,本文仅列举其中之二以“窥一斑而见全豹”:
其一,被告一共提供了两份作出年份不同的征地批复,那么两份批复应当分别公告,而不是一并公告。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省级政府作出的不同的征地批复所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自然是不一样的,既不会重合也不会交叉,最多是相邻、挨着的关系。那么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不同征收项目的批文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分别履行公告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合二为一从而削减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权利。而当“两公告”程序存在违法时,国土部门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就丧失了法律依据,自然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其二,证据清单显示针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送达回执、听证申请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均是在2017年2月16日这一天内形成的,明显不符合常理。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那么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上述4份证据材料绝不可能是在一天之内形成的,当天通告当天开听证会更是闻所未闻的“高效率”。且被告并未提交最重要的听证笔录以证明听证会的具体涉及内容和主持人情况。聂荣律师指出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一方均不予认可。
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完全是一份“三不像”文书,哪儿哪儿不挨着:
如果它是查处违法用地类违建的责令限拆文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对所涉建筑违法性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然而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是合法的,被告也反复强调对补偿款予以了专户存储;
如果它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划类违建的责令限拆文书,那么作出主体不适当,应为乡、镇人民政府;
如果它是对集体土地下达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主体倒是对了,但文书内容又不对了:责令交的是“地”,而不能是“房”,涉案文书中通篇都是要求委托人拆房的内容,这无疑是文不对题。
且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包含“勘测定界图”,仅凭征地批复本身是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及土地在征收项目范围之内的。据此,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事实、法律、程序上均存在明显问题,涉案文书理应被依法撤销。
通过该案的庭审,聂荣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能会以各种面貌、名义“穿马甲”出现,譬如本案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被告的逻辑实际上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予以充分重视,一旦收到类似不明所以的文书切勿将其搁置一边不予理睬,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有需要时及时发动程序寻求救济,避免超过复议、诉讼期限而未采取任何行动的被动情况出现。
导读:按常理,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若要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有三条路可走: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的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征;三是针对纳入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而实施行政强拆。然而在明律师聂荣代理的一起重庆市璧山区的案件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则是真真的“三不像”,哪个都不挨着……那么,这样的一份行政决定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
【基本案情:不明所以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委托人李祖荣的房屋及土地因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而面临征收拆迁,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保障被征收人未来的基本居住生活,委托人暂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璧国土房管执〔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委托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
【庭审实况:行政决定作出程序漏洞百出】
针对此文书,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果断指导委托人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而解除被征收房屋可能遭强拆的危机。
庭审中,聂荣律师结合被告国土局出示的证据,重点从涉案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层面进行了突破,揭示了其漏洞百出的程序违法点,本文仅列举其中之二以“窥一斑而见全豹”:
其一,被告一共提供了两份作出年份不同的征地批复,那么两份批复应当分别公告,而不是一并公告。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省级政府作出的不同的征地批复所批准的征收土地范围自然是不一样的,既不会重合也不会交叉,最多是相邻、挨着的关系。那么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不同征收项目的批文及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分别履行公告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合二为一从而削减被征地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权利。而当“两公告”程序存在违法时,国土部门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就丧失了法律依据,自然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其二,证据清单显示针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送达回执、听证申请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均是在2017年2月16日这一天内形成的,明显不符合常理。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那么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上述4份证据材料绝不可能是在一天之内形成的,当天通告当天开听证会更是闻所未闻的“高效率”。且被告并未提交最重要的听证笔录以证明听证会的具体涉及内容和主持人情况。聂荣律师指出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一方均不予认可。
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完全是一份“三不像”文书,哪儿哪儿不挨着:
如果它是查处违法用地类违建的责令限拆文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对所涉建筑违法性的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然而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是合法的,被告也反复强调对补偿款予以了专户存储;
如果它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规划类违建的责令限拆文书,那么作出主体不适当,应为乡、镇人民政府;
如果它是对集体土地下达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主体倒是对了,但文书内容又不对了:责令交的是“地”,而不能是“房”,涉案文书中通篇都是要求委托人拆房的内容,这无疑是文不对题。
且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包含“勘测定界图”,仅凭征地批复本身是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及土地在征收项目范围之内的。据此,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事实、法律、程序上均存在明显问题,涉案文书理应被依法撤销。
通过该案的庭审,聂荣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能会以各种面貌、名义“穿马甲”出现,譬如本案中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被告的逻辑实际上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予以充分重视,一旦收到类似不明所以的文书切勿将其搁置一边不予理睬,而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有需要时及时发动程序寻求救济,避免超过复议、诉讼期限而未采取任何行动的被动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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