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进展不顺时,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直接将征地补偿款打至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账户上,之后直接实施强征强拆。那么,这样做合法吗?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又依法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施行,难道还不能直接动手清理土地吗?
【基本案情:先打款再强征】
因项目建设需要,河南李某的承包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李某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果树,建有简易养殖用房。因征收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相关单位将土地征收补偿款拔付到村委会,但李某未领取,并拒绝交出土地。随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将李某承包地上的果树、农用设施等附着物强行清除。李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征地补偿款已拔付到位。虽然对征地补偿有异议,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随着征地补偿款拔付到位,李某已丧失对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街道办清除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并未影响李某的合法权益,也未影响李某依法取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给补偿了也不可直接强征】
本案涉及的是在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下应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
首先,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或附着物等具有占有、使用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因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一审法院以土地已依法被征收为国有,被征地人已丧失对原承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为由,无视被征地人的占有权益,明显不当。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执行问题请示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206号﹞中亦明确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发后,诉争土地已经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应按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街道办在李某未领取补偿款且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清除承包地上附着物,其行为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故此,在明律师得出的结论就是,强征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需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以“已打款”为由径行实施强征,否则皆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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