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临时建筑拆迁案例:彩钢棚是否都属于违建?一律会被“无补偿拆除”吗?

  • 作者: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2-20

导读: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净化城市空间,提升市容市貌,陆续开展“拆除违法搭建的彩钢棚”工作。彩钢棚作为一种临时建筑,在我国城市、农村都很常见。人们搭建彩钢棚,一般是为了存放车辆、杂物等,有的彩钢棚是在自家宅基地或房屋前后建设的,有的彩钢棚是在农用地上建设。搭建彩钢棚也应当有一定的合法手续,如果无合法手续,严格来讲,也是违法建筑,可能会被以违建名义拆除。当然,拆除无证、无手续的彩钢棚,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建设习惯等因素。执法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无证彩钢棚,也应当确认违法。接下来,我们来通过案例来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基本案情:彩钢棚被直接强拆,确认违法!】
 
浙江省衢州市某村的祝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很好。后镇政府因修建351国道征收祝先生的上述房屋,双方一直未就征收协商好补偿安置事宜,后镇政府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
 
在祝先生与政府协商后,镇政府同意祝先生在其自家宅基地上建设彩钢棚,将彩钢棚用于经营,以避免祝先生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镇政府却在无任何合法手续、未经祝先生同意,也未对祝先生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为了迫使祝先生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妥协,于2019年6月17日强制拆除了祝先生的彩钢棚及附房。祝先生遂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彩钢棚及附房的行为违法。
 
县政府经审理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救济权利,且前提是具有生效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对生效的行政决定需要实施强制执行的,还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步骤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拆除过程中未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程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临时建筑不能随便盖,也不能随便拆】
 
实践中,大量彩钢棚房屋的性质属于临时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城乡规划法》第44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目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许多地方已合并为一个部门,故要想合法的建造彩钢棚这样的临时建筑,至少需要得到这一部门的批准。
 
而在拆除过程中,若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肆意强拆,将可能造成建筑材料及室内物品的扩大损失,当事人可在复议或者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基础上申请行政赔偿。
 
而对于本案中当地政府曾许诺允许其建造临时建筑的情形,当事人也应当保留证据,这样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交并用于主张补偿、赔偿权利。
 
至于遇到征收拆迁时的补偿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且对这一情况的调查、认定,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而不应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的行政目的不当举措来“逼签”。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彩钢棚建筑仅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质和形式,并不因此而先天存在法律上的困扰和缺陷。查处、拆除违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才能做到公平、客观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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