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胜诉:耕地被擅自改变用途,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违法!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17
导读: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始终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这二者之间可谓泾渭分明。特别是在严守耕地红线的政策背景下,农用地转用审批更是有着极其严格的法定程序,目的就是要强力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近日,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农用地转用审批纠纷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判决:省高院驳回了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农用地转用批复违法的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耕地遇征收方知早已“变性”?】
 
刘某等9人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耕地。2000年11月,涉案村民分别与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将涉案土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
 
2013年10月,该村启动整村合村并城工作,刘某等人的责任田均被纳入征收范围。此时刘某等人在依法救济的过程中,得知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起在协议占地范围内进行了建设和经营,即将他们的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了建设。
 
刘某等人于2017年9月向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却被告知涉案地块已经取得“郑州市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已于2002年被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刘某等人认为他们才是涉案农用地的使用权人,郑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批复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且该行为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涉案村民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二位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果断指导委托人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郑州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农用地转用批复,同时撤销河南省政府作出的驳回涉案村民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农用地转用没那么容易“批”!】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然而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2002年被告郑州市政府作出涉案批复时,二七区政府并没有报送相关土地规划,而是直至2010年,也就是时隔8年之后才向郑州市政府申请批准涉案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本案中的9位村民并非“过半数的村民”,其也没有“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而村民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然而这一答辩意见最终被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予以否定,新乡市中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新乡市中院指出,根据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市政府作出涉案批复,批准的涉案土地系村集体所有土地,也是原告村民家庭经营的责任田,可见涉案批复对原告村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村民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据此,考虑到涉案土地此后已经被征收、建设,不宜撤销涉案批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豫07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复违法;撤销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一审宣判后,郑州市政府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此之前,河南省高院以(2019)豫行终6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二七区政府为涉案实业有限公司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堪称前述诉讼的连续动作。至此,村民们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法律强有力的维护。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无疑是复杂的,且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仍处于较为混乱、不系统的阶段。但无论如何,名为“土地管理法”而非“土地法”,足以表明“严格管理”是该领域的重要法治原则。一旦村民发现自己的土地权益遭企业等投资者侵害,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予以捍卫,确保自己在征地拆迁到来时能够获取充分、全面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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