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胜诉案例: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开垦荒地有补偿吗?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2-09
导读: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的现象普遍存在。包括村民的宅基地、耕地等等。但是我们知道,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含荒地。有些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村民会去开垦荒地进行种植。那么,如果农民开垦的荒地被征收了,开垦的人能不能够获得征收补偿款呢?如果没有进行补偿,又当如何来防止自己的权益受损呢?今天由在明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进行简单解答。
 
【案件回顾:开垦荒地竟不予补偿?】
 
委托人胡先生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罗沟村。胡先生于1998年8月31日与罗沟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30年,承包位于罗沟村的集体土地6.5亩。
 
其中4.62亩开发梨园,并在梨园周边种植花椒树、葡萄树等林木。后胡先生通过其自身努力开发耕种,将其承包地周围的1.88亩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开垦为农用地,并同样用于种植梨树等林木,共计6.5亩。
 
2015年,胡先生承包地被纳入郑州市201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项目以及2014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范围。
 
后几经周转,胡先生方知此次征收主体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其负有此次征收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于是,胡先生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请求其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但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拒绝对胡先生履行相关的安置补偿职责。胡先生遂将其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针对其果园的6.5亩梨树、花椒树、葡萄树等予以安置补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判决对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所种植果树予以补偿,而对于其自己开发的荒地部分不予补偿。
 
胡先生认为此份判决不合法不合理,自己开发的荒地怎么就不能予以补偿呢?上诉期只有15天,他着急万分。
 
在网上寻寻觅觅,胡先生先生拿着自己的一审判决来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找到了黄晓丽律师。此时,能够提起上诉的期限只剩下两天了,黄晓丽律师团队决定迅速开展代理工作。
 
【办案手记:开垦荒地,附着物理应补偿】
 
通过了解胡先生的案件情况,黄晓丽律师认为仅仅对胡先生的承包地予以补偿,而对于开发的荒地没有补偿是不合理的。她提出了如下上诉观点:
 
第一,胡先生承包的用于种植果树的土地为4.62亩,其承包地周围土地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属于丘陵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10-2017)明确规定了依据《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而胡先生承包地周围的1.88亩土地即属于未利用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胡先生对其承包地周围荒地开发利用,重新种植果树,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且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在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根据《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因此,胡先生在其承包土地的周围开荒种林并无任何不妥,其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应当归其个人所有,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征收时应当予以合理合法的补偿。
 
最后,胡先生在庭审中出具了村委会的《关于限期清退XXX侵占集体土地的告知书》予以证明,胡先生实际土地面积为6.5亩的基本事实。
 
同时,郑州市政府在庭审中也认可胡先生的1.88亩土地应当予以补偿,其补偿款已经发放给了罗沟村村委会,对于此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
 
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胡先生自己在承包地周围开荒1.88亩土地,种植果树以及其他树木,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侵犯任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没有任何人或者组织提出异议。
 
无论胡先生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否认其对地上附着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征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补偿安置主体,应当将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胡先生。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初94号行政判决;判决郑州市人民政府参照适用4.62亩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标准,履行对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在明律师黄晓丽最后提示农民朋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开垦荒地种植树木的行为,在征收后应当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开垦荒地的个人,而不是因为其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合法手续就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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