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征收事务有时会与一个家庭的分家析产等民事法律关系纠缠在一起,这让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本就挠头的征收拆迁纠纷更为错综复杂。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在代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恰好遇到了姊妹5人的分家析产与街道办强拆问题交汇在一起的情况。面对这种复杂案情,律师将如何开展代理工作,使难题迎刃而解呢?
作者丨刘正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征收产生家事纠纷,房屋又遭违法强拆】
蒋女士姐妹4人与案外人蒋某君均系某市某街道枣树村村民蒋某松的女儿,现已各自成家。其中,蒋女士的另外三个姐妹婚后未迁出原户籍,而蒋女士婚后户籍已外迁。案外人蒋某君则与丈夫按当地农村的招婿惯例习俗作为家庭户在村中落户。
父亲蒋某松在枣树村78号建有5间2层砖混房屋1幢,并于1991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权属证书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149平方米。
2017年9月1日,因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需要,市政府根据《XX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枣树村集体土地,并确定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蒋女士所在村被纳入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
同年10月12日,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上述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按《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根据该市政府上述文件规定,枣树村所在地街道办负责其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前期调查并根据相关政策与村民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过程中,蒋女士等4人以妹妹蒋某君为被告诉至所在县人民法院,要求蒋某君归还4人2003年分家取得的房屋各1间(2层)。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姐妹5人,每人各分得父亲蒋某松5间房屋中的一间。同年3月,蒋女士姐妹4人以上述民事调解书主张各自对上述房屋享有1间所有权,要求所在街道办予以安置补偿。
2018年11月,蒋某君(户)与街道办就上述调解书中约定的1间2层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蒋女士等人未就上述其余4间房屋与街道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8年12月,枣树村所在街道下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位于枣树村78号的5间房屋。
蒋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委托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该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未签协议即强拆房屋,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在明律师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指导委托人向当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在明律师明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当地街道办在未给予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拆除房屋,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
街道办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具体征收工作,应根据相关授权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在被征收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情况下,可由法律指定的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土地,经过法定程序仍拒不履行的,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虽于拆除前已由实际使用者蒋某君腾空,但其仅就涉案房屋中的1间(2层)房屋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且拆迁办已认可其余4间房屋为蒋女士等4人所有,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所以未就剩余房屋达成补偿协议。
此后,负有土地征收补偿职责的部门也未就涉案土地、房屋作出责令交地决定,街道办在征收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即组织拆除,显然违反了前述法定原则。
第二,街道办拆除房屋未遵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本案中,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也并未经法定程序,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鉴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的涉案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蒋女士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街道办的抗辩不充分,难以得到人民法院采纳。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的事实得以成立,蒋女士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你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征收补偿事宜与分家析产等家事法律关系交错在一起;例如,征收方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总之,确认自己能够获取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被征收人要积极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