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胜诉」腾退项目遇逼迁,住建部门被判重新答复查处申请!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22
导读:针对腾退人或者拆迁人的违法腾退、违法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往往会针对其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起查处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但申请人在提出查处申请后,对政府部门作出的不予查处的回复不满,此时又应该如何做呢?本文,看在明律师马丽芬、张伟代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腾退项目遇逼迁,住建部门未查处】
 
郝某等人系B市某区某村的村民,各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均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且郝某及其家人均在此处生活居住。
 
2018年,因某项目建设,郝某等人的房屋被列入搬迁腾退范围,腾退人为镇政府,且镇政府已作出《住宅房屋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郝某等人未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随着腾退工作的进行,郝某等人的居住生活环境变得越来越差,周边道路被堵,供水被切断。其住所附近多家住户被非法强拆,严重影响和破坏了郝某等人的正常生活环境,亦给郝某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为此,郝某等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邮寄《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镇政府的违法腾退、逼迁行为调查处理。
 
2019年3月27日,郝某等人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邮寄的《答复告知书》,《答复告知书》中称涉案项目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相关问题建议向镇政府咨询。
 
【律师分析:腾退的实质就是拆迁!】
 
1.本案腾退行为的性质?
 
在明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材料,认定本案中的腾退本质上就是拆迁。
 
2.镇政府的腾退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B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回复来看,镇政府作为腾退人,其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拆迁许可,未经行政许可即实施拆迁行为从根本上即违反了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B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
 
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而本案中镇政府在郝某等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先行拆除郝某周围邻居的房屋即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在拆除他人房屋过程中又对郝某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是明显的违法逼迁行为。
 
3.住建委是否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
 
《B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案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在郝某等人提出查处申请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仅仅以其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个理由,即回避郝某等人要求查处的问题,回避其本应履行的查处职责,是明显的不履职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且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虽作出了《答复告知书》,针对郝某等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但其并未使郝某等人远离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危险,因此,郝某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马丽芬、张伟律师代理郝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区住建委拿出镇政府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的回复、项目搬迁腾退村民代表会决议书以及项目住宅、非住宅及地上物搬迁腾退补偿实施方案宣传手册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认为经过调查郝某等人投诉事项属于搬迁腾退行为,郝某等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区住建委的法定职责范围。
 
经过在明拆迁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区住建委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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