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胜诉」判决确认断电违法但不予恢复供电?这是什么逻辑!

  •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日期:2019-11-19
导读:关于征地拆迁中遭遇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如何应对的问题,此前我们已经多次发表相关文章进行阐述。对于断水断电等逼迁行为,如何报警、报修、投诉及举报以最快解决问题,我们也介绍过一些方法,但就断水断电进行起诉,具体的操作尚未向大家介绍过。本文,就通过一则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例向大家介绍起诉违法断电行为的具体做法,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拆迁房屋遭断电,街道办作祟】
 
以往一般认为,针对断水断电一事提起诉讼,主要存在耗时长、成本高、难以胜诉、胜诉后难以执行等问题。不过凡事无绝对。
 
2018年6月某日,浙江省温州市的王先生家中无故断电。王先生家涉及拆迁,因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其与政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提前聘请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断电行为发生后,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先生及时向供电局反映报修,并做好电话录音。
 
王先生按照律师的指导拨打了供电服务热线后,被告知是街道办向当地供电公司发送了抄告函要求停止对王先生一家的供电。
 
时值仲夏,为尽快解决王先生一家的用电问题,李顺华律师团队并未仓促提起诉讼,而是指导王先生通过市长热线、上级供电单位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反映沟通情况,但由于地方政策等原因,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律师办案:要求恢复供电是关键】
 
无奈之下,李顺华律师团队只能以街道办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断电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判决其恢复供电。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用电单位已经注销,王先生不是用电主体,没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王先生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占有人,王先生依法享有的用电权利不因用电单位的注销而丧失。
 
其次,被告作为街道办,没有法定的职权可以采取强制断电措施。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街道办的断电行为违法,但对王先生恢复供电的诉讼请求却予以了驳回。
 
收到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及在明律师均认为一审判决明显错误,随即提起了上诉。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法院既认为王先生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判决,又以王先生不是用电单位为由驳回其恢复供电的请求,其判决内容相互矛盾。
 
实际上,王先生请求恢复供电是对强制断电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如果只是确认断电违法而不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判决撤销断电行为,则有违常理,如果认定此类案件为履行职责之诉,则相对人此前不存在请求行为,没有请求履行的基础。
 
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强制断电可以理解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所指的强制措施,原因有四:
 
一是被征收人按约支付电费或履行其他相关义务而享有的用电权利满足赔偿法第四条所称的“财产权”的特征;
 
二是强制断电行为确属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三是针对用电量较大的企业而言,断电可能同时意味着巨额的损失,企业针对违法断电行为确有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必要;
 
四是恢复原状也是国家赔偿法法定的赔偿方式之一,恢复供电可以理解为将被征收人用电权不圆满的状态恢复至初。
 
在以上前提下,强制断电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涉案房屋的供电状态应当恢复至初始状态,区别于“规范性文件”而言,强制断电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角度来看,该行为是法律否定式列举的一种非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而在其他法律中,“截断电力”则成为了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如《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等。
 
无论是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强制断电显然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且是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时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在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前提下理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诉求的内容,责令街道办限期恢复对王先生的供电。
 
虽然取得了最终的胜诉判决,但王先生从家中断电至今已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且最终法院责令恢复供电的判决能否顺利得到执行目前还不得而知。
 
在此李顺华律师团队希望征收部门能够切实做到依法征收,不要屡次挑战法律的权威,侵害法律的尊严,这样最终减损的是政府自己的公信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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