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下,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往往成为引发政府、村集体以及被征收人三方利益矛盾的焦点。现实中常常发生的情况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却找不到相应的承担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那么集体土地上的补偿安置职责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本文,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先生在陕西省xx市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0年起,政府以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义征收委托人的宅基地及房屋,但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双方就补偿事宜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之后在未对王先生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xx市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最后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但在此期间补偿安置却始终没有到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补偿安置职责应该由谁来承担,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使补偿款落地呢?
【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并没有专门的征收与补偿条例,所以此类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标准、补偿等一系列问题一般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则可以作为其基本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征收工作的实施;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当地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负有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作了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中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并公告,后期的组织实施也是由其负责。因此,市、县级国土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符合规定的补偿安置主体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程序,其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可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负责前期的补偿安置,还负有后期监督管理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的职责,被征收人也可以就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中的问题向其查询或举报。
事实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与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相关。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也会遇到其他的问题,因此,不光是房屋被征收后补偿安置无着落的问题,与之相关的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同样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查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最后,在明
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常常涉及到当地城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是其他发展规划项目,所以行政机关一般会加快征收进程,如果因补偿标准等问题未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或强制拆除后补偿无处着落,可以向本文中提到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申请补偿,争取在合理的范围内取得满意的补偿结果,具体的法律程序也可以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您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