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经常有遇到征收拆迁的朋友问在明律师,您说我们这次征收最关键的环节是啥?律师要告诉您,在征收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不过,签订补偿协议这一环节,无疑更加需要被征收人谨慎对待。原因就在于,一旦在上面签了字,则意味着这份协议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遵守协议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包括被征收人腾房、征收方提供置换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等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众所周知,补偿协议应当在双方满意、达成一致意向的情况下签订。可是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却使用不当手段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签了这样的协议还能有救吗?与真实意愿相悖的协议能认定无效吗?今天,就由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来为大家解析。
【案情简介:补偿安置协议是“逼签”的?】
李先生是河北省唐山市某县某村村民。几年前,当地政府部门作出《关于某县2016年实施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该村的集体土地。几天后,负责征收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李先生,他所在村庄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已经被征收。工作人员要求李先生立即清理房屋内物品,将房屋交由当地相关部门拆除,逾期将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合法,不应被强制拆除,所以并未配合。随后,征收方便采取了停电、堵路等举动逼迫李先生搬迁。李先生无奈,最后在半胁迫的状态下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征收方为当地政府部门,被征收人为李先生,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事后,李先生越想越懊悔,他不想就这样吃亏,便找到在明律师咨询。律师告知他,相关部门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迫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是违法的。
补偿安置协议
【以案说法】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应当得以保障。《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律师认为,李先生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当地相关部门的行为有暴力征地拆迁之嫌,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于是,黄晓丽律师便针对李先生的遭遇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撤销此安置补偿协议。最终法院认同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哪些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在征收拆迁实践过程中,虽说推翻签订之后的安置补偿协议很难,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订立的协议无效;征收方与其他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协议无效。
2.被征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征收方所订立的协议无效。实践中,曾出现征收方与家中意识不清的老人签订协议的情况。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这种情况也是在明律师经常遇到的。例如,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其中一方签了协议;或者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下,但是子女背着父母签订了协议。此种协议经过法院诉讼,也可被认定为无效。
4.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咨询律师。签字后,协议将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形成约束。通过事后撤销补偿协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存在一定的困难。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并非签了协议就没救了,这还需要专业律师帮助您分析个案情况。被迫签订的协议若被认定无效,就能帮助被征收人挽回权益受损的局面。但是,广大被征收人切勿过了起诉期限再着急。另外,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可能还会遇到其他有损权益的情况。例如,征收方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以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政府迟迟不交付安置房、不支付补偿金等等)就构成了违约。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