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 作者:在明律师
  • 来源:北京杨在明律师网
  • 日期:2020-05-21

☑ 裁判要点

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却未规定相关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给支付给村委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视为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

(实践中,土地补偿款通常支付给村集体,而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款一般支付给村民个人。对于相关补偿费用支付给村集体,村民拒绝领取的,可依法提存。)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学起,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一审第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

法定代表人姚永江,主任。

再审申请人姚学起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不履行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4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姚学起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承包地被征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应当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的80%直接支付给再审申请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姚学起诉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济南市政府向其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可知,再审申请人实质上不服的是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再审申请人主张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的80%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并未全部被征收,征收土地后是否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仍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济南市政府已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分两批次支付给了姚学起所在村的村委会,即一审第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家庄村委会)。正如原审法院所述,在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却未规定相关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的情况下,济南市政府将上述补偿费用支付给姚家庄村委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济南市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补偿职责。再审申请人要求济南市政府再行支付相关土地补偿安置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故二审法院建议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寻求解决,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姚学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姚学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记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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